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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陕西坐看云来实业有限公司、眉县橡树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326民初554号 原告:***,男,生于1969年6月1日,汉族,住扶风县。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坐看云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土门坊甲字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4109736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西安莲湖枣园法律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眉县橡树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汤峪口太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6074500147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员工。 委托代理人:**,西安莲湖枣园法律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陕西方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公园路7号院16幢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72733399X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坐看云来实业有限公司、眉县橡树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方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5922元,减半收取9796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