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陕西中消伟业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中消伟业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326民初35号
原告:***,男,生于1968年2月22日,汉族,住陕西省岐山县。
被告:陕西中消伟业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五路和发智能大厦B座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902860525。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中消伟业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荣华路南段(明润物流园10号楼3楼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6MA6XABAX6E。
负责人:**。
被告:陕西方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公园路7号院16幢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72733399X6。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中消伟业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中消伟业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陕西方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4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