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326民初326号
原告:眉县橡树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汤峪口太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6074500147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陕西方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公园路7号院16幢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72733399X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特别授权)
被告:***,男,生于1969年6月1日,汉族,住扶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眉县橡树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方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眉县橡树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眉县橡树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71090元,减半收取35545元,由原告眉县橡树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