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104民催5号
申请人:广州城市用电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一路32号七楼。
法定代表人:陈铭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邝某,男,1987年10月9日出生,该司工作人员,联系地址同上。
申请人广州城市用电服务有限公司因遗失支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后,于同年2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
申请人广州城市用电服务有限公司于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未向本院申请作出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500元,由申请人广州城市用电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秀兰
审判员 古志华
审判员 钟洁玲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黎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