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卓异幕墙门窗有限公司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6民初2965号
原告:陕西卓异幕墙门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志胜,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旭新,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轩,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
第三人:西咸新区沣东新城上林街道办,住所地西咸新区沣东新城世纪大道东段沣东街道办事处。
负责人:周国强。
原告陕西卓异幕墙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西咸新区沣东新城上林街道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原告陕西卓异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陕西卓异幕墙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4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020.5元,由原告陕西卓异幕墙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晨
二0二0年 五 月 九 日
书 记 员 高 蕊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