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卓异幕墙门窗有限公司

陕西卓异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6民初2965

原告:陕西卓异幕墙门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志胜,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旭新,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轩,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

第三人:西咸新区沣东新城上林街道办,住所地西咸新区沣东新城世纪大道东段沣东街道办事处。

负责人:周国强

原告陕西卓异幕墙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西咸新区沣东新城上林街道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原告陕西卓异幕墙门窗有限公司2020年5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陕西卓异幕墙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4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020.5元,由原告陕西卓异幕墙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二0二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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