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卓异幕墙门窗有限公司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04执3540号
申请执行人: 陕西卓异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志胜,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 陕西世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王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卓异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世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04民初8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陕西世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陕西卓异幕墙门窗有限公司工程款373824.5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679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6384元。因被执行人陕西世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陕西卓异幕墙门窗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其名下银行存款严重不足,无车辆、房产信息。2019年11月8日本院依职权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陕西世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账户皆余额不足且金额为零。2019年12月5日本院依职权再次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陕西世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账户皆余额不足且金额为零。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
3、本院对被执行人陕西世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短信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陕西卓异幕墙门窗有限公司。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请求执行标的373824.5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679元,公告费600元。未执行373824.5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679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6384元未执行到位。
申请执行人陕西卓异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应予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符合最高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需要采取续查封、续冻结等续控措施,须在到期之日三十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采取续控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兴龙
审 判 员 刘海亮
审 判 员 王 谦
二O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曹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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