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881执4000号
陕西卓异幕墙门窗有限公司、陕西红柠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神木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卓异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红柠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神木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神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881民初67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红柠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神木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卓异幕墙门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一次性给付剩余工程款50.8431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6540元及申请执行费748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付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陕西红柠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神木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主动履行给付义务,该案款已交付申请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881执400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5月14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