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西 安 市 新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2民初6374号
原告:陕西卓异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东新城世纪大道西电工业园桃李路2号厂房南半侧一层。
法定代表人:赵志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屠蔚,女,1971年11月3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金花北路43333号。
法定代表人:冯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虎,男,1987年10月24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原告陕西卓异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陕西卓异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卓异幕墙门窗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卓异幕墙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陕西卓异幕墙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 瑞
二0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巨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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