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16执16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卓异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东新城世纪大道西电工业园桃李路2号厂房南半侧一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康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飞天路709号19幢2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卓异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康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陕0116民初1460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2269834.65元,并承担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房屋登记机关有房屋登记信息,因涉第三人权益不宜查封处置;通过网络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进行查询,账户余额过小,现已冻结;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其名下互联网金融、有价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限制消费。本院已将该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陕0116执16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