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九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九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执399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9月29日出生,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山东九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243969-6,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办事处角沂庄村**。

法定代表人:高波,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九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302民初55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公司登记、证券等进行了查询;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土地房产进行了查询。

通过以上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在工商局办理公司登记信息与被执行人一致。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交易信息。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已采取的执行措施、调查结果以及不申请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行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悬赏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120167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伟鹏

审判员  王 硕

审判员  程 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韩匆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