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临兰执字第440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兰山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青年路中段。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南方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蒙山大道1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10月22日生,汉族,山东南方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临沂远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青年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8月5日生,汉族,临沂远大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山东九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工贸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7月2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临兰商初字第208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兰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南方电器有限公司、***、临沂远大商贸有限公司、***、山东九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偿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鲁Q×××××汽车一辆,由于查封期限届满,申请人于2017年7月18日申请再次查封该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财产之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续行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鲁Q×××××汽车一辆。
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续行查封的期限:两年。
需要再次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尤洪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