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九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兰山支行、山东九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临兰执字570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兰山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青年路中段。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九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28-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南方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蒙山大道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天源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7月2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1月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男,1962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兰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九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南方电器有限公司、临沂天源钉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临兰商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临沂天源钉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一宗(土地证号:20××27),期限为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