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2694号
原告:西安盛联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碧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宏芝,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日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延斌,职务不详。
原告西安盛联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日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盛联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及缴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盛联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蒲婷婷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瑜
打印:孙楠校对:李珍珍2021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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