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26执116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西安盛联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高新三路2号海佳云顶A单元1804室。
法定代表人:张碧辉,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安盛联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担保人王红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行账户6214673000001704169内的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担保人王红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行账户6214673000001704169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闫志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昔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