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3民初18568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10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石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宏武,石门县楚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盛联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碧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西安盛联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3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198元,减半收取计2099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长 郑 彤
审判员 史伟萍
审判员 吕睿涵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许丹彤
打印:扈艳红校对:李兴梅2020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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