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民初16017号
原告:江苏水帘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住友家园1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MA21A3899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森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龙平社区祥昭大厦5号13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GG0L06。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吉华劲牛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甘坑社区甘坑同富裕工业区53号劲牛实业A栋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3AAC61。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六联社区长山工业区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LTCH8R。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通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德市英城富强东路南龙山庄F栋综合楼F3-801号之一(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081222974F。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水帘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森裕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吉华劲牛分公司、深圳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通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江苏水帘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水帘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