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执569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8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简秋蝉,广东华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鹏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沙河西路**百旺研发大厦**1001-17及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4958518D。
法定代表人:江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鹏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珠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珠劳人仲案字[2020]105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深圳美今家居生活服务有限公司向其支付护理费11700元(人民币,下同)、停工留薪期工资4491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2290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深圳市鹏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主动将执行款172509.67元付至本院执行账户。本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170058.78元,其中包含迟延履行利息1152.78元;本院另将执行费2450.88元划缴国库。申请执行人已办理领款手续并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执行费已依法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已缴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珠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珠劳人仲案字[2020]1058号仲裁裁决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钟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江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