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西安市长安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陕西日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9执84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XXXX1XG。
法定代表人:魏红飞,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远刚,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陕西日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00XXXX927H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被执行人:宁陕腾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宁陕县。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92XXX2BX7。法定代表人:马药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西安市长安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陕西日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陕腾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9民初5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西安市长安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对其承建的宁陕县三星街棚户区改造项目2号楼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20891616.12元的优先受偿权。2022年5月19日,西安市长安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依据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西安市长安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在本案起诉中只要求确认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未要求陕西日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陕腾龙置业有限公司限期向其履行一定数额的工程款,该诉讼案件为确认之诉,确认西安市长安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对对其承建的宁陕县三星街棚户区改造项目2号楼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20891616.12元的优先受偿权,并无给付内容,亦无履行期限,其不符合执行立案条件。经本院关联查询,陕西日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陕腾龙置业有限公司有多个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在宁陕县人民法院执行。宁陕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对宁陕县三星街棚户区改造项目2号楼进行查封处置,西安市长安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曾以(2020)陕09民初59号民事判决确认其享有优先受偿权为由向宁陕县人民法院提出过执行异议。为方便财产集中处置分配,本院决定将本案指定宁陕县人民法院合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2020)陕09民初59号民事判决指定宁陕县人民法院,与该院受理的其他被执行人为陕西日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陕腾龙置业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合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冉琼
审判员  王飞
审判员  张培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柯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