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西安市长安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终241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魏红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艳燕,陕西普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宁娟,陕西普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一夫,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西安市长安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1)0102民初12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2民初127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西安市长安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166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鹏
审 判 员  王 珂
审 判 员  岳新文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 明
书 记 员  宗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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