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陕西日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民终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陕腾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宁陕县三星路。
法定代表人:马药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明洋,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市长安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南长安街133号。
法定代表人:魏红飞,总经理。
原审被告:陕西日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区芙蓉东路99号中海铂宫204幢1单元10103室。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宁陕腾龙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市长安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长安二建)及原审被告陕西日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鑫隆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9民初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腾龙公司以欲与长安二建达成和解协议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腾龙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陕腾龙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6258元,减半收取73129元,由上诉人宁陕腾龙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小平
审判员  李勇杰
审判员  赵艳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麻 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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