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西安市长安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陕西日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923执253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南长安街1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622096221XG。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陕西日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区芙蓉东路99号中海铂宫204幢1**1010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9908927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陕腾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宁陕县城关镇三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3MA70J52BX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日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陕腾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9民初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西安市长安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对其承建的宁陕县三星街棚户区改造项目2号楼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20891616.12元的优先受偿权。2022年5月19日,西安市长安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6月22日,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宁陕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应西安市长安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申请,依法查封了宁陕县三星街棚户区改造项目2号楼。 本院认为,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9民初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西安市长安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对其承建的宁陕县三星街棚户区改造项目2号楼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20891616.12元的优先受偿权,该诉讼案件系确认之诉,明确了双方当事人法律关系的存在。西安市长安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依据该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该判决书没有给付内容,亦无履行期限。西安市长安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执行请求本院裁定拍卖、变卖宁陕县三星街棚户区改造项目2号楼工程,由陕西日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宁陕腾龙置业有限公司向其支付20891616.12元的优先受偿权实现款执行依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923执2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