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西安市长安区引镇街道东兴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6民初6399号
原告西安市长安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魏某,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引镇街道东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系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希格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车某,男,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长安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引镇街道东兴村村民委员会及第三人车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第一款、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长安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3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4268.50元。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