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西安市长安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西安星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16民初7223号
原告西安市长安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蔷薇,陕西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星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西安市长安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西安星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3日自愿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军锋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长安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50元。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支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