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铜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市某某体场地材料有限公司、中铜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281民初2797号
原告:广州市***体场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旺边工业村二路2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罗聪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宇,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城北开发区上冯路5号警苑小区3-3-202室。
法定代表人:曹丽霞,该公司经理。
原告广州市***体场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铜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广州市***体场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体场地材料有限公司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体场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体场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 洋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郑怡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