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铜建设有限公司

石先强、中铜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281民初3113号
原告:石先强,男,196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涛,湖北华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城北开发区上冯路5号警苑小区3-3-202。
法定代表人:曹丽霞,公司董事长。
原告石先强与被告中铜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原告石先强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先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石先强负担。
审判员 柯 彬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殷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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