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铜建设有限公司

舒元忠、幸奠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2民初3598号
原告:舒元忠,男,生于1973年12月11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珊,湖北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幸奠明,男,生于1961年7月8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户籍地利川市,现住利川市。
被告:中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城北开发区上冯路5号警苑小区3-3-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3435355179。
法定代表人曹丽霞,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利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利川市滨江路六合街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2802MB16897945。
负责人向华杰。
原告舒元忠诉被告幸奠明、中铜建设有限公司、利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舒元忠于2022年5月9日以其与被告幸奠明已结算且付清剩余工程款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舒元忠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舒元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舒元忠负担。
审判员 廖 锋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刘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