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铜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281民初548号
原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972号省库五厅528房。
法定代表人:方志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华、赵皓,湖北湛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大冶市城北开发区上冯路5号警苑小区3-3-202。
法定代表人:曹丽霞。
被告:***,男,197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
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敏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