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铜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281民初4614号
原告:***,男,196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平,男,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涛,湖北华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树福,男,195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被告:冯学亮,男,196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被告:***,男,196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被告:中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城北开发区上冯路5号警苑小区3—3202。
法定代表人:曹丽霞,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湖北维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冯学亮、***、中铜建设有限
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柯 彬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殷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