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三秦管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三秦管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怡凡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404民初2981号 原告:陕西怡凡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周陵街办(福银南)贺家北村周陵卫生院西隔壁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3MA6TKAKJ3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时时,上海市海华永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三秦管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迎宾大道空港国际商务中心BDEF栋E区3层103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0154020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宝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宝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怡凡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凡荣公司)诉被告陕西三秦管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怡凡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时时、**,被告三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怡凡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秦公司向怡凡荣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249615.8元及违约金(以249615.8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2.判令三秦公司向怡凡荣公司支付保全保险费500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12月18日,怡凡荣公司与三秦公司签订《建设工程买卖合同》,约定怡凡荣公司为三秦公司承建的西咸新区空港新城启航三路及腾飞路(启航二路-启航三路)工程提供沙子、标砖、水泥等材料。合同签订后,怡凡荣公司依约向三秦公司提供了工程所需材料,但是三秦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至今仍欠怡凡荣公司货款249615.8元未支付。前述货款经怡凡荣公司多次主张,三秦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不付款。怡凡荣公司认为,《建设工程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该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怡凡荣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但三秦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构成违约。除应当支付拖欠的货款本金外,三秦公司还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承担本案的相关诉讼费用。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怡凡荣公司起诉至法院。 被告三秦公司辩称,一、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三秦公司没有异议。三秦公司与怡凡荣公司存在合同关系,双方于2020年12月18日签订《建设工程买卖合同》,约定三秦公司因西咸新区空港新城启航三路及腾飞路(启航二路-启航三路)市政工程需要向怡凡荣公司购买物资,并且合同对货物名称、单价、供货方式及结算方式进行了约定。该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二、三秦公司与怡凡荣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还不具备付款条件,且三秦公司已向怡凡荣公司支付部分货款。即使略有延迟,也非因三秦公司原因造成,而是由于业主未履行付款义务造成。截至目前,业主就西咸新区空港新城启航三路及腾飞路(启航二路-启航三路)市政工程仍未履行付款义务,导致三秦公司垫付大量工人工资及材料款,工程款拖欠严重。且该工程并未进行结算,怡凡荣公司供应的沙子、标砖、水泥等数量也未经过确认。所以还不具备付款条件,三秦公司没有违约行为。三、在双方没有合同约定,也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怡凡荣公司没有任何事实和理由要求三秦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三秦公司没有任何违约行为,双方也未对逾期付款利息进行约定,并且三秦公司至今仍未付完全款完全是业主方原因。所以在双方未对违约金有任何约定的情况下,怡凡荣公司起诉要求三秦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综上所述,怡凡荣公司起诉三秦公司要求支付货款,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支持,应驳回怡凡荣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当事人对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佐证,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至于证明力问题结合下文一并论述。当事人对真实性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怡凡荣公司提交的2021年7月19日、7月31日的结算单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怡凡荣公司提交的违约金计算明细表系单方自制,不予采信,如何计算在下文说明。 根据有效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20年12月18日,三秦公司(甲方、买受人)与怡凡荣公司(乙方、出卖人)签订《建设工程买卖合同》,甲方向乙方采购沙子、标砖、水泥用于西咸新区空港新城启航三路及腾飞路(启航二路-启航三路)市政工程。关于付款时间、比例,合同第10.5条约定,乙方每月25日至次月10日办理结算手续,并提供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到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按当期挂账金额的70%向乙方公司账号转账支付,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业主方投入使用后支付至总货款100%。合同第11.1条约定,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和比例支付货款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合同第12.1条约定,甲方授权以下人员行使履约过程中的各项职权:(1)**,职权:收货、接受乙方提交的发票和货物的技术质量证明资料;(2)***,职权:签署结算单据,依据本合同约定处理索赔事宜。就西咸新区空港新城启航三路及腾飞路(启航二路-启航三路)市政工程,2020年12月22日的工程材料结算单显示,金额合计144840元,本期应付金额101388元;2021年7月11日的工程材料结算单显示,金额合计88560元,本期应付金额61992元;2021年8月19日的工程材料结算单显示,金额合计6240元,本期应付金额4368元;2021年9月7日的工程材料结算单显示,金额合计43240元,本期应付金额30268元。此外,怡凡荣公司还向三秦公司的其他项目供应了沙子、水泥、标砖,其中西咸新区空港新城安邦路(国清大街至延庆街)及延庆街(开远路至临空大道大道)市政道路项目,2021年7月19日的工程材料结算单显示,金额合计23534.8元,本期应付金额16474.36元;其中西咸新区空港新城信平大街(敦化路至万联大道)和熙平大街(敦化路至万联大道)市政工程,2021年7月31日的工程材料结算单显示,金额合计23200元,本期应付金额16240元。上述六张工程材料结算单共计329614.8元,其上均有***的签名,怡凡荣公司的授权人员亦签名。2021年2月10日,三秦公司向怡凡荣公司支付80000元。怡凡荣公司已向三秦公司开具了陕西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开票日期2020年9月21日的金额为43240元,2020年12月18日的金额为84000元、60840元,2021年11月1日的金额为68800元、72734.8元。三秦公司已收到上述发票。 本院认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本案中,工程材料结算单上有双方在《建设工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授权人员的签名,故结算单对怡凡荣公司和三秦公司发生法律效力,三秦公司应当按照结算单上的数额向怡凡荣公司支付价款,本院对怡凡荣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唯金额有误,调整为249614.8元。三秦公司辩称,付款条件尚不具备,且系业主未履行付款义务造成,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本院认为,双方并未在合同中约定以业主方的付款为前提条件,且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也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故本院对三秦公司的该节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关于逾期付款利息,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怡凡荣公司主张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起算日期,根据合同约定,付款时间既与结算手续有关,也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提供有关,还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业主方投入使用的具体日期有关,但本案中工程材料结算单上的日期、数额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日期不能对应,也没有证据能确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业主方投入使用的具体日期,且还牵扯已支付的80000元如何抵扣本息的问题,为了方便计算,从最后的发票开具日期2021年11月1日往后顺延30个工作日即2021年12月10日前,三秦公司支付价款总额的70%即230730.36元(329614.8元×70%),从次日2021年12月11日开始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扣除已支付的80000元,还应支付150730.36元;剩余30%即98884.44元因现有证据不能确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业主方投入使用的具体日期,故从起诉之日即2022年5月30日开始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怡凡荣公司主张的保全保险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陕西三秦管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向陕西怡凡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49614.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50730.36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以98884.44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二、驳回陕西怡凡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4元(陕西怡凡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752元,保全费1921元(陕西怡凡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均由陕西三秦管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三份,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 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