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三秦管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三秦管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03民初1329号 原告:延安昆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9264。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陕西省安塞区人,现住安塞区立交桥隔壁。     被告:陕西三秦管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0154020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延长县人,系安塞工业园区延长石油天然气净化厂项目负责人。 原告延安昆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三秦管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安昆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88元,减半收取6544元,由原告延安昆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朱  艳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高毛毛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