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三秦管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三秦管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北方特种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西立民终字第003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方特种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新城区泾勤路东段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三秦管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高新新博文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北方特种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陕西三秦管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2012)高民二初字第001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上诉人注册地虽为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新城区泾勤路东段11号,但该处尚不具备办公条件。自上诉人2010年11月底挂牌成立以来,实际办公经营场所在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20号兵器二一三所院内。故依法规定,上诉人住所地应为西安市朱雀大街20号。且本案合同履行地在西安田***大道西段,属于西安市灞桥区管辖。因此,从上诉人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陕西省高陵县辖区范围,原审法院对此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公机构所在地。”本案中上诉人在上诉期间向本院提供了陕西应用物理化学研究所出具的关于上诉人“自2010年12月底挂牌成立以来办公地点设在陕西应用物理化学研究所办公大楼6-12层。”即西安市朱雀大街中段20号的证明。因此,原审以上诉人工商注册登记地址确认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不妥。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2012)高民二初字第0018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程冬
审判员周小弟
审判员张鸿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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