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诉石宝山、陕西秦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702执7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性,汉族,1955年3月4日出生,身份号码:61230XXXX5********,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被执行人:石宝山,男性,汉族,1965年5月18日出生,身份号码:61230XXXX5********,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被执行人:陕西秦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42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诉石宝山、陕西秦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7民终12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以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57286元,并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截止2019年3月12日已发生436443元)。2、负担受理费616元、执行768元。以上所发生的金钱给付义务共计59113元,但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石宝山、陕西秦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合计59113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经济收入;如无存款或经济收入,则查封、扣押其的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曹星
审判员熊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