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陕西秦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07027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性,汉族,195534日出生,身份号码:61230XXXX503042239,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被执行人:石宝山,男性,汉族,1965518日出生,身份号码:61230XXXX505180613,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被执行人:陕西秦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428

法定代表人:刘开宪,该公司总经理。

***石宝山、陕西秦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07民终12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20193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以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57286元,并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截止2019312日已发生436443)2、负担受理费616元、执行768元。以上所发生的金钱给付义务共计59113但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石宝山、陕西秦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合计59113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经济收入;如无存款或经济收入,则查封、扣押其的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和平

审判员曹星

审判员熊伟

二○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付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