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秦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928执118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63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社区居民,住陕西省旬阳县XX街道小XX路XX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陕西秦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XX路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42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陕西秦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陕西秦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张某某案件标的款200000.00元,本院已兑付申请人张某某。现申请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陕西秦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剩余标的款给付期限和数额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张某某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陕0928执1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田拓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高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