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9民辖终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秦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天行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法定代表人:XX芳,系公司负责人。
上诉人陕西秦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天行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19)陕0902民初27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现已达成调解,陕西秦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秦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秦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黄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熊礼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