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902执恢315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号XX座XX室。
负责人:陈安军,分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秦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428。
法定代表人:刘开宪,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902民初202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江西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陕西秦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秦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611974.89元、工程款利息137888.51元、安全质量保证金300000元,案件受理费30266元、执行费33501元、鉴定费30000元。但被执行人陕西秦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秦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另查明,被执行人陕西秦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有其他执行案件,待另案执行到位后,再行给付申请执行人。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19)陕0902执恢31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乐发波
审 判 员 崔 周
审 判 员 冯 超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增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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