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韩城市城市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581民初1822号

原告:***,男,生于1970年4月27日,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身份证号码:411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勋,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韩城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路口新兴产业示范基地3号楼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192。

法定代表人:孙振勃,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良,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陕西秦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428。

法定代表人:刘开宪,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卫,系该公司经营部职员。

第三人:韩城市花椒产业园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288。

法定代表人:高速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丽茹,系该公司会计。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英,系该公司项目办科员。

原告***与被告韩城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秦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韩城市花椒产业园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952元,减半收取1847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萍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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