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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康兴达路桥集团新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陕西秦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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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902执1175号
申请人陕西省安康兴达路桥集团新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关庙镇砂石厂内。
被执行人陕西秦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138号。
申请人陕西省安康兴达路桥集团新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秦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陕西秦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自觉履行了(2018)陕0902民初222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申请人的权利已经得以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陕0902执1175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明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蒋少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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