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冀0132执恢16号
河北神博建材有限公司:
陕西蓝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河北神博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蓝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元氏县人民法院(2019)冀0132民初18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河北神博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蓝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其支付本金233884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蓝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其支付本金159940元,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河北神博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本院(2019)冀0132民初18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问题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冀0132执恢16号申请执行人河北神博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蓝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