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蓝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神博建材有限公司、陕西蓝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32执8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神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墨池村南红旗大街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2308292548D。

法定代表人:吴法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以伟、刘端阳,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陕西蓝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莲湖路**金海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62588568。

法定代表人:周宇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北神博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蓝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河北神博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蓝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其支付本金及利息25394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蓝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金融机构存款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等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进行了查询和调查,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依据确定由被执行人承担的金钱债务本金253944元,被执行人陕西蓝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20060元,剩余233884元及利息尚未执行。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蓝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河北神博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蓝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河北神博建材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陕西蓝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建海

审 判 员 张志强

审 判 员 李同肖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 强

书 记 员 王晓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