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蓝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韬与陕西蓝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104执保1306号之一
    申请人:**韬,男,1976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422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崔忠耀,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亚妮,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蓝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XX路XX号XX大厦XX层。
法定代表人:周宇荣,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韬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104财保135号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蓝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8217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相应数额的担保,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 :依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本院于2020年 9月29日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蓝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西安银行北门支行账户壹个冻结时实际控制金额为9157.43元,冻结期限为2020年9月29日至2021年9月28日,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该保全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4财保135号民事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当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自我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新浩
 
        二O二O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贾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