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蓝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蓝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4民初5395号 原告:***,男,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埠(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55475.79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原告以第一被告名义与第二被告关于咸阳市渭城区XX村的某某住宅小区(一期)签订了《某某住宅小区项目一期机电安装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工人进场施工。2018年1月初,工程经验收合格,被告也按时支付了原告大部分工程款,现还剩355475.79元工程款未付。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原告下面的农民工已经将原告诉讼至法院。针对二被告拖欠的35万余元工程款,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均未支付,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因交通事故去世,故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632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静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如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