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正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鑫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洛川县文化和旅游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9民初1283号
原告:江苏鑫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华海,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少朋,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涛,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
被告:洛川县文化和旅游局,住所地:洛川县中心街北段体育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田永强,男,系该旅游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志超,男,陕西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陕西正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延川县楼。
法定代表人:张春荣,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鑫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洛川县文化和旅游局、第三人陕西正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鑫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第三人陕西正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鑫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鑫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第三人陕西正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
                           审  判  员   李 晓  峰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高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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