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正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正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622执104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川县大禹街道办居民,现住延川县城。
被执行人:陕西正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依据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2民初116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陕西正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陕西正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砖款343367.71元,因被执行人陕西正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正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2执10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延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张 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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