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正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陕西正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财保27号
 
申请人:陕西正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61194607K。
法定代表人:张春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世和,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娅,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305746807F。
法定代表人:吴刚,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正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延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或者其他财产,价值以650000元为限额。申请人提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2021年10月11日,延安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正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650000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永昌路支行;账号分别为:61001689700052502594、61001689700052502587、61001689700052502556),期限为一年(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上述保全措施涉及等值范围为申请人请求标的价值。
案件申请费3770元,由申请人陕西正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  伟
                           审 判 员    王  欣
                           审 判 员    武  烨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郭秀艳
                           书 记 员    赵瑞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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