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正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正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622执63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清涧县人,现住清涧县城。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7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清涧县人,现住清涧县城。
被执行人:陕西正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依据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0)陕0622民初54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陕西正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陕西正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石子款59384元,因被执行人陕西正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正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私下协商好此事,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30日向我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予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2执6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闫耀辉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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