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陕西正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622民初1675号
原告:***,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延川县大禹街道办(***镇)拐峁17区057号,个体,现住延川县。
委托代理人:**,陕西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曾用名***),女,197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大禹街道办(***镇)拐峁17区057号,现住延川县
。
被告:陕西正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延川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
***,男,196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延川县,系陕西正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正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983元,减半收取10492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张 志 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樊 倩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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