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783民初245号之一
原告:江西旺胜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龙南市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康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7MA37QLDY9F。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龙南市,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源城区红星路好**商住楼A栋106、107、108、109卡商铺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2MA54M7AX2M。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东江勤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东江勤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河源市图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和平县大坝镇大坝工业区工业三路1号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4MA53DKK447。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源市鑫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和平县大坝镇大坝工业区工业三路1号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4MA53DL728L。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源市新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和平县***福和产业转移园大坝工业区D3-03-02-1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4MA53WGTK50。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旺胜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源市图志科技有限公司、河源市鑫盛科技有限公司、河源市新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旺胜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旺胜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40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江西旺胜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刘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