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二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铁路物资西安有限公司与中交二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10254号
原告中国铁路物资西安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284。
法定代表人张成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聪,男,汉族,1996年5月28日生,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交二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孙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铁路物资西安有限公司诉被告中交二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铁路物资西安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铁路物资西安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铁路物资西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8337元,原告中国铁路物资西安有限公司已预交,核收25元,由原告中国铁路物资西安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薛建涛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师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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