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二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鹏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中交二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3591号
原告:***鹏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公园北路172号鹿园小区6号楼2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郝鹏鹏,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燕,陕西杰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兄,陕西杰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交二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企业壹号公园12楼。
法定代表人:孙涛,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鹏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交二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鹏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鹏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任何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鹏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1元,减半收取1080.5元,由原告***鹏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余款由本院退回原告。
审判员  薛建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马建伟